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锻造阀门厂。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被执行人宋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每月给付x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李全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