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汉族,个体户。
被告张某,男,汉族,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