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又名谢某妹),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1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程XX;2003年9月22日,被告生一女孩取名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元月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后,被告以买东西为由,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程某某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
原告程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情况。
被告谢某某未提交答辩和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效力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因该证据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件。另本院调取的本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系有效证据,因该证据系基层组织出具的具有一定的可性程某。
依上述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原、被告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1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程XX;2003年9月22日,被告生一女孩取名程某某。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带着孩子一同在广东深圳打工。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元月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后,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同时查明,婚前原、被告双方均无财产;婚后添置了三组合柜。无存款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因被告外出,影响了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长时间外出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程XX、女孩程某某由原告程某某抚养。
三、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程某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永忠
审判员何莉
审判员雷群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余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