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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乙与汪某丙、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汪某丙(曾用名汪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汪某乙与汪某丙、吴某健康权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丙、吴某在限定的期限内已主动履行了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汪某乙已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汪某丙、吴某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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