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永寿县人,农民。
被告刘XX,男,永寿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2年元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广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之女订立婚约,并向被告交纳财礼6200元,棉花钱、娟礼800元,衣服钱1500元,银元两枚,小红花一对,现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财礼正礼6200元,棉花钱、娟礼800元,衣服钱1500元,银元两枚,步步高音乐手机一部,价值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自愿返还原告财礼3000元、银元两枚、小红花一对。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