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主任。
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25日前自觉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x元、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2225元,共计x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