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民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博安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安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安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陕西博安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款x元,剩余案款x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放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陕西博安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