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第三人:武汉市天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市X区X路运输管理所。
上诉人乐某因诉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交通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某以本案诉讼目的已在案外协调中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畅
审判员姚建勇
审判员曹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