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
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王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X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称,其子王X于2003年年底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王X死亡。
经查:王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西安市人。身份证号:x。王X系申请人王XX与其妻于XXXX年X月生于西安市X村,并落户该村。王X于2001年辍学,2003年年底外出打工与家里失去联系,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4月19日在《西部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王X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王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X外出打工自2003年年底至今7年多时间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然下落不明,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XX作为王X之父,现申请宣告王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建辉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