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陈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黄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3月2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很难沟通,结婚没几天就整日的争吵,彼此感觉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10年3月27日被告离开我家就不再回来,双方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我们两人没有感情了,既然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于签署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5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兴辉
代理审判员魏超
人民陪审员蒙柳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