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村X组。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街X街X栋X楼。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罗某某就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8年11月间,原告在被告处给父亲罗某杰投了一份福如东海终身寿险。2010年4月4日被保险人罗某杰去逝,原告即向被告报告,被告在派员查看后,以原告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此后原告10多次乘车前往被告处理论未果,请求法院判定支付原告保险金x元,承担原告误工费损失1000元,车旅费损失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我们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本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不应理赔,也不应退还保险金。
经审查,2008年11月,被告业务员廖初华找原告推销保险业务,要原告为其父亲投保。经被告务员廖初华多次上门找原告父亲罗某杰介绍保险业务,原告父亲罗某杰同意投保,并说自己是有病的。此后,被告业务员在未向投保人原告及被保险人罗某杰询问的情况下,即将个人寿险投保书上本应由投保人填写的告知事项自行代为填写。在原告父亲罗某杰按被告要求在其指定医院通过身体检查后,被告于同年12月17日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款(分红型)条款”,至此,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当日原告即按约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2010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报告被保险人罗某杰去逝,被告即派员进行了勘查。此后,原告作为罗某杰的身故受益人请求被告理赔,被告以投保人即原告和被保险人罗某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做出了拒赔决定,并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拒赔通知书”。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理赔,被告均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原告对被告的拒赔处理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9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2011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罗某某保险赔偿款x元(此款支付至法院帐号),余款罗某某自愿放弃。
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曾群彪
审判员李旺民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