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中医院
上诉人胡某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彩云,被上诉人东安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一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胡某诉东安县中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但还包含劳动争议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两个独立的诉请,三者之间没有牵连,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案所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应分别审理。原审法院将独立的三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上诉人胡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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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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