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住所地:临颍县X镇。
负责人:晁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培杰,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与被上诉人翟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翟某某于2007年8月2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支付存款本金5000元,利息135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陈信用社不服,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苗春凤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