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X村X组。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东安县X村X组之间签订的所有涉本案的协议全部解除;
二、上诉人刘某付给被上诉人东安县X村X组的定金10,000元,被上诉人东安县X村X组已付给上诉人刘某本人5,000元,剩余5,000元已交给长沙市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刘某就,委托刘某就转交的5,0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责向刘某就依法收回;
三、上诉人刘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东安县X村X组X,000元,此款当庭给付;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认可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