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易X诉被告罗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杜志超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X与被告罗x年11月22日所签租赁合同自2012年2月10日解除;
二、被告罗XX赔偿原告易X损失23900元,在2012年7月3日支付20900元,原告出具收条。余款3000元在201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双方就该案件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易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