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少健,华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区董家段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姚某、刘某诉被告株洲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姚某、刘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姚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姚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刘某武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