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江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东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恋爱,2006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霞,由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2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江某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江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霞由被告江某抚养教育,原告李某自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李某霞满18周岁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李某、被告江某各负担一半;
三、原告李某自愿补给被告江某生活困难补助费x元,此款当庭兑现;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东兴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绍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