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66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