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胡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