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0元,执行费13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给付案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某福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