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蒲城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女儿史某钰由史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高某探视史某钰时史某不得干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某问会娣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