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被告西安某望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被告西安某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西安某望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城公司)、被告西安某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华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希望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范某某,被告秦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希望城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某,购买了位于西安某X区X路北侧紫薇希望城X栋楼X单元X号的一套面积为107.18平方米的商品房,其在收楼确认书上签字、领取钥匙后在物业人员陪同去验收房屋时,发现小区的天然气主管道竟然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安某在其所购房屋的厨房及阳台上,其当时即向物业人员提出异议,并让物业人员进行了登记。后多次找被告希望城公司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解决,给其装修房屋造成不便并影响美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拆除位于其房屋内的天然气主管道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维护其合某权益。
被告希望城公司辩称,燃气管道是由具有资质的天然气公司独立设计施工的,其公司作为开发商并不参与其中,也无资格对这样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判断,更无权对其安某方式或拆除进行干预,且原告阳台及厨房内的燃气管道安某符合某家强制性规范,并不存在违法违纪之处,原告要使用天然气也必须接受燃气管道的存在给房屋造成视觉上的影响并满足在装修上的特殊要求。现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秦华公司辩称,其公司与被告希望城公司签订了《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某》,并约定由希望城公司提交技术资料,其公司按照提交的技术资料提供施工图,后又经西安某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完成施工图并交希望城公司确认后由其公司施工。其公司在施工时,原告尚未与希望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某》,非房屋所有人,亦非设计安某委托人,故其公司不可能也无需征得原告同意安某施工,现原告以天然气管道从其阳台穿过影响美观和装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属侵权之诉,而原告与其公司无合某关系,其公司亦未违反法定禁止性义务,故原告的侵权之诉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希望城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某》,原告购买了位于西安某X区X路北侧紫薇希望城X栋楼X单元X层x号、x号商品房两套,面积总计107.18平方米。双方协商好于2010年3月4日交接房屋。原告在收楼确认书上签字并领取钥匙后验收房屋时,发现小区的天然气主管道安某在其所购房屋的厨房及阳台上,当即提出异议,并于2010年7月向西安某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希望城公司移走位于其房屋内的天然气公用主管道,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后又撤回申请。另查明,被告希望城公司为给其开发的位于西安某X区X路北侧的紫薇希望城提供管道燃气供应系统,委托被告秦华公司对西安某薇希望城的管道燃气供应系统提供设计、安某、通气点火等事宜,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某》,合某约定由希望城公司提交技术资料,秦华公司按照提交的技术资料提供施工图,合某签订后,秦华公司将设计工作委托给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安某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某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交希望城公司确认后由秦华公司施工。2009年8月10日,秦华公司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安某,天然气主管道安某于原告刘某所购房屋的厨房及阳台上。现原告诉至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系共同侵权人,被告秦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与被告希望城公司将天然气主管道安某在其所购房屋的厨房和阳台上,侵犯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且给其装修造成很大不便,并影响房屋美观,其亦无义务为其他用户提供该空间,故要求被告拆除位于其房屋内的天然气主管道。被告希望城公司认为在原告房屋内的阳台及厨房安某燃气主管道符合某家强制性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而燃气管道是由具有资质的天然气公司独立设计施工,其公司无资格对此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判断,更无权对其安某及拆除进行干预,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且原告所称的侵权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故原告以影响美观和装修为由要求拆除燃气管道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秦华公司则认为,其公司与被告希望城公司有施工委托合某,且其公司严格按照规范某行施工,并未违反合某约定,并无侵权行为,其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合某关系,亦未违反法定禁止性义务,故原告认为其公司侵权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起诉。原、被告各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某、维修基金、契某、完税证明、仲裁委庭审笔录、照片、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某、小区工程确认单、规划设计院情况说明、希望城施工图、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某要、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希望城公司2009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某》系双方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公平,合某,依法有效。被告希望城公司与被告秦华公司2009年4月1日签订的《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某》亦系双方自愿签订,公平、合某、依法有效。被告秦华公司将设计工作委托给其全资子公司西安某燃气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并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交希望城公司确认后再进行施工,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违反双方合某约定,且在秦华公司与希望城公司签订合某时,原告刘某还未与被告希望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某,故原告现以被告秦华公司侵权为由要求对其购买房屋内的天然气主管道进行拆除,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燃气管道由具有资质的天然气公司独立设计施工的,被告希望城公司作为开发商并不参与其中,也无资格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判断,且安某于原告购买房屋内阳台及厨房的燃气管道符合某家强制性规范,并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原告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希望城公司拆除燃气管道,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以天然气管道从其阳台穿过影响美观及装修,但未提出补偿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红安
代理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万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