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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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刑初字第6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老,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勇,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叶际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5年2月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光因喝酒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扯,被他人劝开。不久,王某光的堂弟王某长持一把斧头来到王某甲家,责问王某甲为何打王某光。在他人规劝下,王某长离开。接着,王某光来到王某甲家,声称要打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听到其父亲王某兴等人与王某光的吵闹声,便从厨房持一把菜刀冲出,朝王某光的头部砍了一刀。王某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为泄愤竟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光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作了一定的赔偿,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9日(春节)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光两人在本村王某因家喝酒时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扯,后被村民王某指、王某练劝开。接着,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指、王某练回到王某甲家厨房里喝酒。不久,王某光的堂弟王某长持一把斧头来到王某甲家,指责王某甲,后在王某指等人的劝阻下离开。接着,王某光来到王某甲家,并声称要打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兴、姐姐王某和王某指等人即对王某光进行劝阻。王某练则将被告人王某甲关在厨房里。被告人王某甲听到其父亲王某兴等人与王某光在不停地争吵,便从厨房拿一把菜刀从窗口爬出来,朝王某光的头部砍了一刀。致王某光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兴即用绳子将王某甲捆绑,然后向白沙县公安局青松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王某兴将被告人王某甲交给公安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王某称,2005年2月9日下午,其在王某因家喝酒时与王某光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扯,被王某指、王某练劝开。其便与王某指、王某练一起回到其家厨房喝酒。一会儿,王某光的堂弟王某长持一把斧头来到其家。王某指就走出去劝王某长,王某练即把厨房门关住。不久,其听到王某光在厨房外与其父亲等人争吵。其便在厨房里拿一把菜刀,然后从窗口爬出去,用力朝王某光的头部砍了一刀,后被人拉开。其父亲即用绳子将其绑住并打电话报警。不久,公安人员便来将其带回派出所。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6时许,王某甲因喝酒时与王某光发生争执,王某甲要打王某光。王某光就叫其去打王某甲,其便持一把斧头去王某甲家,责问王某甲为何打王某光,被人规劝后就离开了。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在王某因家喝酒时,看见王某光与王某甲两人争吵,并相互推扯。其与王某练等人即劝阻。之后,其与王某练随王某甲回家。接着,三人又在王某甲的厨房里喝酒。不久,王某长持一把斧头来到王某甲家,并在外面叫嚷要打王某甲。在其规劝下,王某长离开。约过了五分钟,王某光来到王某甲家,并在外面叫喊着。王某练就将王某甲拦在厨房里,其与王某甲的父亲等人劝阻王某光。不久王某光被砍伤,其即同其他村民将王某光送往医院抢救。

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在王某因家喝酒时,王某光与王某甲两人争吵并要打架,后被人劝开,其与王某指就将王某甲拉回家。接着,三人就在王某甲家喝酒。一会儿,王某长持一把斧头来到王某甲家,并责问王某甲为何要打王某光。在王某指规劝下,王某长便离开了。不久,王某光就来到王某甲家,扬言要打王某甲。其把厨房门关住,不让王某甲出去跟王某光打架。王某甲就从窗口爬出去。当其从厨房里出来时,看见王某光被人扶着,头部在流血。

5、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王某光来到其家,扬言要打其儿子王某甲,其与王某指等人就劝王某光不要闹事。其儿子王某甲持菜刀冲出来砍了王某光的头部,村里的人就将王某光送往医院,其便用绳子将王某甲绑住后报警。

6、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05年2月9日下午,其弟王某甲与王某指、王某练在家里喝酒。同村的王某长持一把斧头来到其家,并说要砍王某甲。在王某指的规劝下,王某长离开。不久,王某光也来到其家,其父亲王某兴和一些村民就劝王某光,后王某甲用菜刀砍了王某光头部一刀。其父亲就用绳子将王某甲绑住并打电话报警。

7、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到王某兴家看见王某光的头部流血,王某甲拿一把菜刀站在旁边,其便与刘某共一起上前把王某甲的菜刀夺下。王某兴还用绳子将王某甲绑住,其与他人就把王某光送往医院治疗。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看到王某光跑到王某兴家跟王某兴发生争吵,其规劝王某光不要来闹事,但王某光不听,反而与王某兴相互拉扯。王某甲就持菜刀砍了王某光头部一刀,王某兴就用绳子将王某甲捆绑住,然后打电话报警。

9、白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白沙县X乡X村王某兴家的厨房与住房之间一角的空地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10、白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兴家中扣押作案凶器不锈钢菜刀一把。

11、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辨认出其作案时所持的不锈钢菜刀。该菜刀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持的菜刀。

12、白公刑技法检字(2005)第X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结论为:王某光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组织破裂、出血和水肿导致中枢性功能衰竭死亡。

13、白沙县公安局青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经过。证实该所接到智在村王某兴报警称:其儿子王某甲用菜刀砍伤同村的王某光。该所民警黄树荣立即带领保安员赶到现场,将王某甲带回派出所。

14、白沙县公安局青松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82年12月7日。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竟持菜刀猛砍被害人的头部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后,其父亲王某兴将其捆绑,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被告人投案。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另外,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的亲属作了一定的赔偿。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作了一定的赔偿,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光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后徒手到被告人家,虽扬言要打被告人,但已被在场的人劝阻,属过激行为,实际未对被告人造成侵害,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光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建志

审判员韩香畴

审判员王某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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