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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生于1983年10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0日,汉族,中专文化,现住(略)。农民。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愿意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胡彦飞

代理审判员刘杰

代理审判员夏玺琴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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