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李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经济技术师范学院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五百六十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