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伟,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96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兴。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脾气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回西乡不久后又离家出走,至今五年多时间不知下落,原告多方打听均无音讯,其家人、亲属均不知下落。现原告依法起诉某婚,婚生子李某兴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未某,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其表哥杨光中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1996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兴。2002年9月,被告与原告因儿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后就去外出打工,至2005年4月回家一次。原告当时在北京打工,双方未某见面。此后被告又外出,与原告及其家人再无任何联系。虽经原告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了原、被告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及生育子女的事实;2、古城村委会证明、原告提交的证人吴某林的笔录及本院调查XXX的笔录,证明了原、被告婚后感情及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但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达六年之久,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兴,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婚前陪嫁物、夫妻共同财产等因被告下落不明,仅原告当庭陈述,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可待被告出现后,相关权利人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李某与吴某离婚。双方夫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婚生子李某兴由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某件受理费,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治锋
人民陪审员周天忠
人民陪审员蒲忠厚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