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郝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陕西省绥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月4日和2007年1月8日,经延安市中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和一年九个月,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敏萍、薛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初至9月6日,被告人郝某先后在绥德县X区“红牡丹歌舞厅”附近和名州镇政府附近向吸毒人员霍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其中3次,以每次人民币100元贩卖每包0.2克;其余3次,以每次人民币300元贩卖每包0.7克,共计贩卖2.7克毒品海洛因,获毒资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郝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搜缴到毒品海洛因2.67克,从其家中搜缴到毒品海洛因7.19克。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郝某的供述,证人霍某甲、霍某乙证言,书证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追缴毒资收据、缴获毒品照片、称量证明、户籍证明、(2002)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计2.7克;抓获时搜缴到毒品海洛因9.86克,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2.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郝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罪,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抓获被告人时在其身上和家中查获的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意见》,查获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但考虑到查获的9.86克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王春

审判员王海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飞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