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某、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敏萍、薛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在榆林城区给他人制贩假公章五枚、假身份证某多份、假户口本十多份、假毕业证某多份、假驾驶证某十多份、假行驶证某十五份、假车牌七、八份,共获赃款人民币五千余元。
并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某佐证,认为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某、印章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仅辩称给他人制贩的假驾驶证、行驶证某有那么多,均为十多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在榆林城区给他人制贩假公章五枚,其中有“鄂尔多斯市X区国土资源局”印章一枚、“榆林市X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印章一枚、“西安市X区柳林县计生办”印章一枚、“柳林镇计生服务站”印章一枚、“岔河则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一枚;伪造“职业资格证某”一份、“建设用地批准书”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张、“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行驶证某印件”一份;制贩假毕业证某份、假驾驶证某份、假行驶证某十份、假车牌七份、假身份证某份、假户口本十份,共获赃款人民币五千余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某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被告人孙某的庭审供述证某,自2010年2月份以来,其总共办理了假身份证某多个,每个价格为人民币80-100元;假户口本十多个,每个价格为人民币80-100元;假毕业证某多个,每个价格为人民币100-150元;假驾驶证某多个,每个价格为人民币80-150元;假行驶证某份,每份价格为人民币20-150元;假公章五枚,每枚价格为人民币80元;另外还办理了七、八幅假车牌;还有一些被扣押的证某、文件,共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
2、证某刘某、段某、柴某证某证某,三人在被告人处分别买过驾驶证、行驶证,毕业证,假车牌等假证某一份。
3、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某内容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多次及大量制造贩卖国家机关证某及印章,且数量在十五份以上,所获非法利益较大,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某、印章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某理法规,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应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某、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伪造贩卖假驾驶证某十多份、假行驶证某五份,仅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故因证某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孙某辩称其伪造假驾驶证某假行驶证某十份的自行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某、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王春
审判员王海波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党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