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又名夏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被告胡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号
书记员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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