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丁荣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丁荣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丁荣之子。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丁荣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谢某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谢某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谢某次女。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路森林庄园。
上诉人赵某、张某甲、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谢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乙及与赵某、张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张某丁及与谢某、张某戊、张某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