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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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夏某某、夏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曾用名许××),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某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某西安市X镇××××。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2日被陕某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5年10月20日被减刑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某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陕某西安市X村××××。2010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曾用名夏×),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某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某西安市X村××××。2010年12月14日因本案由其妻陪同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某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某兴平市X镇××××。2010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夏××、夏××、王××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代理检察员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夏××、夏××、王××及被告人许××的辩护人××、被告人夏××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被告人许××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许××通过被告人夏××找到被告人王××,让被告人王××设计制作3元、5元、10元临时停车票的底纹、章子图案,由被告人夏××、夏××负责印刷。截止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夏××、夏××共印制3元面值的停车票35令纸,5元面值的停车票5令纸,印制好的假发票均交被告人许××。2010年12月8日,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在未央区X村××××被告人夏××的家中将被告人夏××抓获,并在村口将从被告人夏××家取货的被告人许××抓获,现场从被告人许××身上查获3元面值的停车票640本共计x份,从被告人夏××家中查获3元面值停车票12本、5元面值停车票560本、10元面值停车票240本共计x份及印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临时停放、财务专用章”的半成品x份。经查,1令纸约印制320本停车票,每本100份。上述共印制的停车票40令纸共计(略)份。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假发票及半成品样版、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许××、夏××、夏××、王××的户籍证明及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夏××、夏××、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许××辩称,其只参与购买了1次假停车票,并且被现场抓获,拒绝承认由其找到被告人王××,让后者设计制作假停车票底纹、章子图案以及由其联系被告人夏××、夏××负责印刷的事实。被告人夏××辩称其只参与了其中前20令纸即x份假发票的印刷,对后面事情并未参与。被告人夏××、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底,被告人许××、夏××在本市北门外云峰大厦××××找到被告人王××,让被告人王××设计了供印制面值为3元、5元、10元的假停车票用的底纹、章子图案。随后,被告人许××、夏××制作了印制假停车票用的菲林,并在被告人夏××家中印制了3元面值印有红色“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临时停放财务专用章”、“财政票据监制章陕某财政部监制”字样的假停车票10令纸共计x份。

2.2010年6月,被告人许××、夏××再次找到被告人夏××,三被告人在被告人夏××处印制上述3元面值假停车票10令纸共计x份。

3.2010年10月,被告人许××向被告人王××原工作的××印务公司索要假停车票底纹、章子图案未果,遂与被告人夏××找到了被告人王××,再次设计制作了用于印制假停车票的底纹、章子图案。同年11月,被告人许××通过被告人夏××在被告人夏××处印制3元面值停车票5令纸、5元面值停车票5令纸共计x份。

4.2010年12月初,被告人许××再次通过被告人夏××在被告人夏××处印制3元面值假停车票10令纸共计x份。

2010年12月8日,公安民警接报后在本市X村将被告人夏××抓获,并在村口将刚从被告人夏××家中取货的被告人许××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许××身上查获了3元面值的假停车票640本共计x份,从被告人夏××家中查获3元面值的假停车票12本、5元面值的假停车票640本共计x份等和半成品x份,并查获印刷机器。

综上,四被告人共参与制作供印制假停车票用的底纹、章子图案2次,印制假发票4次共40令纸,数量达(略)份,票面金额累计(略)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报警登记表。2010年12月8日,公安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X村××有人制造销售假停车票。2.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2月8日,公安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西安市X村有人非法制造、贩卖假发票,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抓捕,在西安市X村××××将被告人夏××抓获,后又在上庄村村口将被告人许××抓获并当场查获成品假停车票640本(计x份)。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夏××在妻子的陪同下到红缨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代自己和被告人许××、夏××、王××一起制造假停车票的事情。2010年12月16日,公安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干警在未央区X村口,将被告人王××抓获。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称,有一个“姓王的男子”(即被告人许××)老和被告人夏××联系,并且还来过被告人夏××家里,被告人夏××才开始印制假停车票,印制假停车票的纸张和底版都是该男子提供,印好的假票也被该男子拿走,被告人夏××在其中只负责印刷。证人高某某证言称,200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夏××给其打过一个电话,称“有个活要做”,其将被告人王××介绍给了被告人夏××;被告人许××曾到其公司索要过“票文件”,还要抢走其公司的电脑找文件。证人惠××的证言称,被告人夏××、夏××曾谎称印作业本夹页,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8月3日、2010年9月21日和2010年12月1日要求其所经营的××印务厂印刷带有假发票底纹的纸张,先后4次,每次10令纸,共计40令纸,1令纸能印制假停车票x份。其中,第1次为被告人夏××谈的活,被告人夏××取的成品,其余3次均由被告人夏××经手。4.搜查笔录。2010年12月8日20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夏××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佳博印刷机1台,机内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临时停放财务专用章”字样和“财政票据监制章、陕某、财政部监制”字样及数字编码的未裁8开纸张3万份;“陕某西安市停车定额发票、伍元整”成品560本计x份;“陕某西安市停车定额发票、拾元”240本计x份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临时停放、财务专用章”、“财政监制章”字样的菲林及“西安市停车位定额发票、叁元整、伍元整、拾元整”字样菲林及印制假发票所用的打码机、切纸机等。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夏××处查获印制假停车票的菲林9张、对开切纸机1台、打码器1台、佳博印刷机1台,带“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临时停放、财务专用章”字样印章的8开印刷品3万份;当场从被告人许××身上查获3元面值假停车票640本计x份。6.指认照片。通过被告人夏××指认,确认了印制假停车票的现场位于陕某西安市X村X号付X号被告人夏××家中。通过证人高某辨认,被告人夏××给其介绍业务的姓“王”的男子,正是本案被告人许××。7.假发票及半成品样板,系从被告人许××身上及被告人夏××家中查获。8.前科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许××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2日被陕某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5年10月20日被减刑释放。9.被告人许××、夏××、夏××、王××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夏××、夏××、王××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8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被告人许××、夏××、夏××、王××的供述。被告人许××在供述中拒绝承认其印制假停车票的事实,但其承认了从夏××家中取的是假停车票。被告人夏××供称,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许××与其联系,商量印制假发票的事情。同年11月底,许××与其联系,让其联系做菲林的事,其便和被告人许××一起通过高某找到了被告人王××,由被告人许××提供样票,让被告人王××设计制作印制假停车票的图案,并做成菲林。二被告人拿到做好的菲林后交给了被告人夏××,由被告人夏××负责印刷。其曾与被告人许××于2010年12月与2010年6月两次在被告人夏××处印制3元面值假停车票各10令纸(共计x份)。印制假停车票的事情是由被告人许××提出的,且印制好后由被告人许××负责销售,许只给其与被告人夏××每本1.5元的工本费。被告人夏××供称,其曾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8月为许××和夏××印制3元面值假停车票20令纸共计x份;于2010年11月、12月为许××印制3元面值假停车票15令纸计x份,印制5元面值假停车票5令纸计x份。被告人王××供称,2009年11月底,其在××印务公司当设计师期间,被告人夏××拿了3张西安市X路临时停车票(面值分别为3元、5元、10元),说是1个朋友介绍的活,让其帮助设计底纹、章子图案,其便进行了设计,并与被告人夏××一起对设计进行了修改,直至后者满意。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许××、夏××到××印务公司索要其曾经设计的供印制假停车票用的底纹、章子图案文件未果,便与其联系重新设计制作,被告人王××推了两次,但被告人许××不停打电话将其缠住,非要其设计。3天后,被告人许××让其将做好的文件用QQ给真色彩公司发了1份,许本人亲自拷贝了1份。许走后真色彩公司通过QQ告诉其这样的文件不能做,其与被告人许××联系,后者让其不要管了。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且互相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夏××、夏××、王××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停车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许××辩称其没有参与制造假发票,只是被被告人夏××叫去取了640本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许××提出并伙同其他被告人非法制造大量假发票的严重事实,不仅有现场查获的假发票为证,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对其犯罪过程均有指证,而其当庭供述也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毫无事实、法律依据,纯属狡辩,故对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许××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被告人夏××在印制假发票过程中作用重大、被告人夏××与夏××称制造假发票是许××提出的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夏××与夏××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证人赵某、高某、惠××的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其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且与本案证据相悖,故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夏××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夏××直接实施并多次大量印制假发票,危害了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秩序,且情节严重,故辩护人辩称其初犯、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夏××辩称其只参与前20令纸计x份假发票的印制,对于之后的犯罪活动并未参与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夏××对于本案中后20令纸假发票的印制并未直接参与,但后20令假发票的印刷被告人夏××也曾经过问并去现场查看,印刷所使用的也有被告人夏××曾经联系制作的菲林,从而促成了后20令纸假发票的印刷,故被告人夏××在参与后20令纸假发票的印刷行为上情节有别,但应当负有责任。被告人许××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又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王××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及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剩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夏××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剩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剩余部分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印制假发票工具佳博印刷机1台、对开切纸机1台、打码器1台、查获的菲林9张、成品和半成品假发票及赃款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宁生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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