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广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洛阳广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邮政局申请查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被告因申请查封对其造成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事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居住地均有管辖权,因该纠纷侵权行为地在西工区,被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广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广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系欠款纠纷提起的诉讼保全而引起的,根本不属于侵权纠纷;(2)本案不适用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应以被告住所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综上,上诉人洛阳广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诉讼保全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本市西工区,故原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在西工区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铁林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