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倪XX(系原告之父),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邵XX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宅X号房屋内的创维29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归被告邵XX所有;
三、被告邵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宅X号,其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原告黄XX一次性给付被告邵XX人民币4,000元(该款已由原告黄XX当庭支付被告邵XX);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