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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诉中外XX公司及上海市XX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省X县XX组。

委托代理人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XX有限公司X分公司,住所地X市X机场X路X号航空货运业务楼。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室。

被告上海市X区X中心,住所地X市X区XX区X路X室。

法定代表人陈X,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于X诉被告中外X有限公司X分公司及被告上海市X区X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相同);2、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21日平时超时加班费x元;3、1998年5月1日至2009年9月21日夜班费x元;4、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代通金2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外X有限公司X分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于x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X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2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瑜

书记员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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