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先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高祥,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先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先裕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高祥,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留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卢氏县先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