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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弄X支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应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32,000元,该款分别于2010年8月底、9月底、10月底各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000元,自2010年11月起至2013年9月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王xx人民币800元,余款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10月底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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