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X、老瓜,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X镇××村X组。2010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0日被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0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黑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小学文化,住(略),无业。2010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0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0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张建超(已通缉),共同商谋盗窃摩托车出售获利。当日从西安出发到达洋县,住在洋县隆缘宾馆。7月24日20时许,杨某、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到洋县X区音乐喷泉广场台阶的西侧路边,由杨某、黑某、张建超望风,王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肖春停放在该景区价值6900元的陕x红色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杨某将该车发动,骑至洋县X村万岭梁,藏匿在108公路南侧的西汉高速公路下涵洞内。
2、201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到洋县中医院附近,与被告人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在洋州镇X路往事如风网吧门口会合。由杨某、张建超、黑某望风,王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张洁停放该处的价值6000元的陕x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黑某将该车发动,骑至洋县X村万岭梁,藏匿在108公路南侧的西汉高速公路涵洞内。
3、2010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到洋县医院住院部楼门口西侧,由王某甲、张建超看人望风,黑某用自制撬锁工具将朱继成停放该处的价值4800元红色陆康牌125型两轮跨骑式摩托车车头锁打开盗走。当日杨某、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将之前盗得及藏匿的摩托车骑至西安市榆化寨二手车市场,由张建超负责销售,所得赃款各被告人均分挥霍。
4、201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张建超共同商谋到汉中盗窃摩托车。五人同路到汉到达汉中市,由被告人钟某叫来开面包车的表弟王某举,该王某面包车将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张建超五人拉到勉县县城。14时许,王某甲、黑某、杨某、钟某、张建超步行至该县城内火辣岁月火锅店门口,由王某甲、黑某、钟某、张建超望风,杨某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陈宏停放该处的价值6600元的陕x红色本田牌125型摩托车车锁撬开,黑某将该车发动,向洋县方向骑去。
5、201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钟某、张建超在勉县县城伺机盗车,当走到至尊肥牛火锅店楼下附近时,由杨某、钟某、张建超望风,王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柏海洋停放该处的价值6600元的陕x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车锁撬开,王某甲将该车发动后骑至城固县附近,与黑某会合后一路到洋县,将当日所盗两辆车藏匿在洋县新世纪商厦后院。
6、2010年8月6日,在勉县县城盗车后,被告人杨某、钟某、张建超乘坐王某举的面包车从勉县到达略阳县城,伺机盗窃。当日18时许,由被告人杨某、钟某望风看人,张建超用自制撬锁工具将薛军成停放该处的价值4900元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钟某将所盗车辆骑至洋县,由王某甲、黑某接应,将钟某所骑车辆藏匿在洋县医院车棚内后,王某甲、黑某、钟某被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7、2010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和张建超到略阳县县城阳光商厦门口,由杨某望风,张建超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王某山停放该处的价值4100元陕x蓝色新大洲125型摩托车车锁撬开,杨某将该车发动带上张建超到达洋县,住在洋县开明招待所。次日杨某、张建超将所盗车辆骑至西安市榆化寨二手车市场,以2200元销售,赃款二人均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等。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黑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对四被告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对起诉书某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黑某辨称:起诉书某控的第(一)起、第(六)起盗窃他未参与,现在他患有疾病,请求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辨称:起诉书某控的第(四)、第(五)起盗窃,他未直接参与,当时他与其他被告人不在一起,请求对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和张建超(已通缉),共同商谋盗窃摩托车出售获利。当日四人从西安出发到达洋县,住在洋县隆缘宾馆。7月24日20时许,杨某、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到洋县X区音乐喷泉广场台阶的西侧路边,由杨某、黑某、张建超望风,王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肖春停放在该景区价值6900元的陕x红色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杨某将该车发动,骑至洋县X村万岭梁,藏匿在108公路南侧的西汉高速公路下涵洞内后返回到洋县中医院附近,与被告人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在洋州镇X路往事如风网吧门口会合。由杨某、张建超、黑某望风,王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张洁停放该处的价值6000元的陕x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黑某将该车发动,骑至洋县X村万岭梁,藏匿在108公路南侧的西汉高速公路涵洞内。2010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到洋县医院住院部楼门口西侧,由王某甲、张建超看人望风,黑某用自制撬锁工具将朱继成停放该处的价值4800元红色陆康牌125型两轮跨骑式摩托车车头锁打开盗走。当日杨某、王某甲、黑某、张建超将之前盗得及藏匿的摩托车骑至西安市渔化寨二手车市场,由张建超经手销售,所得赃款四人均分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妻子向公安机关交纳了被盗摩托车赔偿款6000元,该款已退赔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失主肖春陈述,证实2010年7月24日晚上20时左右,自己骑摩托车到洋州镇牛头坡玩耍,将车停放在牛头坡台阶西侧,21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丢失的是一辆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发动机号为x,车号为89A(略),牌号为陕x,车主是他父亲肖善文。2、失主张洁陈述,证实2010年7月24日晚上20时,他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洋州镇X路往事如风网吧楼下,当晚23时发现车被盗,被盗摩托车为红色豪爵钻豹摩托车,牌号:陕x,车架号:x(略),发动机号:x。3、失主朱继成陈述,证实2010年7月24日晚9点半他将红色陆康牌25摩托车停放在洋县医院住院部大厅前,25日早7点发现摩托车丢失。4、被盗车辆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证实2010年6月15日肖善文从洋县文和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豪爵牌x型摩托车1辆,同年7月16日在洋县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登记;2009年10月26日张洁从洋县文化商贸有限公司以6600元购买豪爵牌x-2型摩托车1辆。5、住宿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22日、23日杨某、王某甲在洋县隆缘宾馆的住宿情况。6、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黑某、王某甲身上查获作案工具三把自制钥匙,并依法予以扣押。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对藏匿摩托车的涵洞及隆缘宾馆住宿房间,朱瀗梨园景区盗窃摩托车的地点向侦查人员进行了指认,并拍摄有照片数张。犯罪嫌疑人杨某向侦查人员指认盗窃摩托车地点在洋州镇X路往事如风网吧门前。8、洋县医院监控录像下载照片,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5点7分,洋县医院录像资料中拍摄的王某甲、黑某进入县医院的情况。9、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价鉴字(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分别证实被盗的陕x号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900元;被盗的红色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000元;被盗的陆康牌125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800元。10、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杨某对12张照片的辩论,认定编号为X号的就是与其一起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小张”,经侦查机关排查,已确定小张名为张建超,并将其个人详细资料已通过上网追逃。11、接待笔录及收条,证实案发后杨某之妻向公安机关交纳杨某盗窃摩托车赔偿款6000元;12、领条,证实失主张洁从洋州派出所领回被盗摩托车部分损失款1300元;失主肖春领回洋州派出所发还的被盗车辆损失款1200元。13、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年籍、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4、被告人杨某供述,证实他与小张(即张建超)是2005年春天在西安市土门附近认识的,后来通过小张认识了黑某,通过黑某认识了王某甲,钟某是后来通过小张认识的。2010年7月中旬,王某甲打电话约他到洋县来偷摩托车,同路的还有黑某、小张,四人坐班车到洋县后,在洋县医院对面的一个旅社登了两个房间,其中他和小张住的房间是用他的身份证登记的,几天后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他们四个人到了洋县城北边旅游的山上,看到路边停放摩托车,由他和小张给望风看人,王某甲掏出自制车钥匙,将一辆红色豪爵125摩托车锁透开,他将车骑到龙亭高速路一个涵洞内,返回洋县城后接王某甲电话到县中医院会合,他又和王某甲、小张、黑某四个人看到一网吧门前停有几辆摩托车,由小张、黑某、王某甲看人,他用T型工具将一辆红色、钻豹125撬开,黑某将车骑走,藏在高速路一个桥洞下面。第二天早上五点左右,黑某、王某甲、小张三人在县医院偷了一辆嘉陵125摩托车,后他和小张、王某甲、黑某四人骑上摩托车到高速路涵洞处取上先前偷下停放在此的车,他们一起将车骑到西安将这几辆车销售,卖了7800多元,四人各分得1500元,其余钱四人零用开销。1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0年7月底,他、杨某、黑某、小张商量好到洋县盗窃摩托车骑回西安去卖。去洋县的那天早上黑某给他打电话说好碰面地点,他们四个人乘客车到了洋县,住在洋县医院对面的宾馆。两天后,他们四人到牛头坡,由杨某、黑某、小张给望风看人,他拿的T型工具把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头锁撬开,杨某将车骑走,后来听说把偷的车骑到洋县城东面108公路X路涵洞下了。他和黑某、小张几个人从牛头坡回来后到中医院门口伺机盗窃摩托车,等杨某回来后,他与杨某等四个人在距中医院不远处的网吧门口撬开一辆红色摩托车,由黑某将车骑走,后黑某电话告知说无法返回县城,他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在108公路龙亭坡头将黑某接回宾馆。第二天凌晨4、5点,他和黑某、小张三人在洋县医院住院部西南角,他和小张望风看人,黑某撬开一辆摩托车的车锁。偷车后,由小张带上黑某及他,又去宾馆叫上杨某,四人到洋县X镇万岭梁108路南的高速公路涵洞,将杨某、黑某之前藏在这里的两辆摩托车骑上,四人到西安渔化寨市场,小张联系的买主,三辆车共卖了7800多元,每人分得1500元,其余钱几个人路上花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张建超共同商谋到汉中盗窃摩托车。五人从西安到汉中市区,由被告人钟某叫来开面包车的表弟王某举,该王某面包车将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张建超五人拉到勉县县城。14时许,王某甲、黑某、杨某、钟某、张建超步行至该县城内火辣岁月火锅店门口,由王某甲、黑某、钟某、张建超望风,杨某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陈宏停放该处的价值6600元的陕x红色本田牌125型摩托车车锁撬开,黑某将该车发动,向洋县方向骑去。王某甲、杨某、钟某、张建超到至尊肥牛火锅店楼下,由杨某、钟某、张建超望风,王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柏海洋停放该处的价值6600元的陕x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车锁撬开,王某甲将该车发动后骑至城固县附近,与黑某会合后一路到洋县,将当日所盗两辆车藏匿在洋县新世纪商厦后院。王、黑某开后,被告人杨某、钟某、张建超乘坐王某举的面包车从勉县到达略阳县城伺机盗窃。当日18时许,三人到略阳县武装部家属楼楼道,由被告人杨某、钟某望风看人,张建超用自制撬锁工具将薛军成停放该处的价值4900元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钟某将所盗车辆骑至洋县,由王某甲、黑某接应,将钟某所骑车辆藏匿在洋县医院车棚内,后王某甲、黑某、钟某被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钟某开后,被告人杨某和张建超在略阳县城阳光商厦门口,由杨某望风,张建超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王某山停放该处的价值4100元陕x蓝色新大洲125型摩托车车锁撬开,杨某将该车发动带上张建超到达洋县,住在洋县开明招待所。次日杨某、张建超将所盗车辆骑至西安市渔化寨二手车市场,以2200元销售,赃款二人均分挥霍。案发后,失主薛军成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失主陈宏陈述,证实他借姐夫王某乙的摩托车在火锅店上下班期间使用。2010年8月6日14时许他将摩托车停在火锅店门口,约十几分钟某发现车不见了。2、失主柏海洋陈述,证实2010年8月6日16时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勉县城“至尊肥牛火锅店”门口的红色钻豹摩托不见了,车牌为陕x发动机号x,车驾号:x。3、失主薛军成陈述,证实2010年8月6日下午7点多,他将摩托车停放于店旁武装部楼道,15分钟某,发现车被盗了,被盗的红色新大洲一本田125型摩托车,没上户,车架号(略),发动机:(略)。4、失主王某山陈述,证实:2010年8月6日晚上7点多,他的战友杨某亮将借用自己的兰色新大洲本田125-46型摩托车停放在略阳县城阳光商厦门口,晚上8点半左右发现车被盗,摩托车发动机号:(略),车架号:x(略)。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8月6日借给其内弟陈宏的摩托车被盗、车的特征为陕x红色本田125摩托车,发动机号为x,并有买车发票。6、证人王某举(家住(略),陕x面包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2010年8月6日中午,接表哥钟某电话后,他将钟某和另外四个人送到勉县县城,五人下车,半小时后,钟某又打电话让他过去拉人,只有钟某和两个人上车,他把三人拉到略阳县城,其中一个人给付了200元车费。7、证人洋县碧玉宾馆服务员任菊贤证言,证实2010年8月7日凌晨派出所检查时,旅店301、X房间人员可疑,其中一个人(即王某甲)住宿登记身份证号为(略)。8、证人翟雅民(开明招待所业主)证言,证实:2010年8月6日晚上10点多,她的招待所来了两名关中口音的小伙,年龄在30岁左右,住在五楼的X房间。第二天早上7、8点退房,其中一个人(即杨某)就是警察带上来指认的小伙。9、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证实2010年4月7日王某乙从勉县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购买x-46型摩托车1辆,当日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2009年11月26日柏海洋将自己购买的x型二轮摩托车在车管部门进行了登记;2010年8月8日薛军成在勉县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6200元购买红色本田x-49型摩托车1辆;2005年10月13日王某山向公安交通机关申领了本田牌125-4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该摩托车牌照号为陕x。10、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证实2010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向侦查人员指认盗窃地点分别在勉县X区火辣岁月火锅店门口、勉县县城至尊肥牛火锅店楼下、略阳县武装部门口楼道和略阳县X区桃心岛超市门口;藏匿盗窃摩托车地点为:洋县医院院内停车棚下。11、洋县价格认证中心洋价鉴字(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红色本田125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600元;被盗红色本田125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600元;被盗的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900元;被盗的蓝色新大洲本田125-46型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4100元。12、领条,证实案件侦破后,失主陈宏、柏海洋分别从公安机关领回被告人杨某退赔的赔偿款1000元,失主王某山领回1500元。失主薛军成从洋县X镇派出所领回丢失的新大洲本田125摩托车1辆。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8月7日,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钟某处依法扣押红色摩托车1辆。1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7)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钟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14、被告人钟某年籍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5、被告人杨某供述,证实2010年8月5日晚上20时左右,小张打电话说明天到汉中去偷摩托车。8月6日早上7时多,黑某打电话也说到汉中去偷摩托车,并让他到西安市12路公交车站。他到车站后发现黑某,钟某、王某甲、小张已到了,他们五人乘坐西汉高速班车中午12时左右到了汉中市,小张提议说到勉县、略阳偷车。钟某叫他朋友开来一辆面包车,将他们送到勉县城,他们五人在勉县城里寻找目标,在一个娱乐场所门上发现停的车较多,其余四个人在四周望风,他就拿出身上带的一个T型撬锁工具将一辆红色本田125摩托车撬开,黑某就将这辆偷的车骑往洋县。黑某走后,他和王某甲、钟某、小张在一个洗浴店门口,小张、钟某、王某甲在跟前望风看人,他用T型工具将一辆红色钻豹125摩托车锁打开,王某甲将这辆车骑走了。此后,他和钟某、小张三人仍坐的钟某朋友的面包车到略阳县城,伺机偷盗摩托车。在县政府以东的家属楼过道上发现停放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他和钟某望风,小张将车锁撬开,钟某将车骑往洋县与王某甲、黑某汇合。钟某将盗窃的摩托车骑走后,他和小张继续在略阳县街道寻找能偷的摩托车,发现在一个商场门口停了几辆摩托车,由他望风,小张用T型撬锁工具将一辆兰色本田125摩托车锁撬开,他骑车带着小张从略阳到勉县,途中他与王某甲电话联系,得知钟某到了洋县住在一个旅社。他俩到洋县,将偷的车放在县医院后边。住进旅社后,小张给钟某打电话,钟某回答说:“你们把电话打错了。”他估计钟某等人被警察抓了,就再没联系了。第二天早上,他俩骑上盗窃的摩托车沿108路到西安,小张把摩托车卖到西安市渔化寨市场,卖了2200元,他俩各分1100元。另证实,去勉县偷车前他们五人已商量好,由王某甲和黑某把偷下的车骑到洋县等侯,其余三个再去略阳偷车。1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在勉县偷的第一辆摩托车是在县城一家火锅店门口,杨某撬锁,他、钟某、小张、黑某给望风看人,后黑某骑上偷来的摩托车往洋县方向去了。在勉县偷的第二辆是一辆红色跨骑摩托车,是他撬的锁,杨某撬开点火开关,小张、钟某望风看人,他把这辆车骑向洋县,和黑某在城固会合,后一同骑摩托车到洋县,把车藏在新世纪商厦后院。8月6日晚9点多,杨某打电话告知他,钟某骑了一辆偷的摩托车到洋县来了,他和黑某到洋县城西108路桥头把钟某接上,将钟某骑的红色摩托车藏到县医院内,然后三人到察院滩碧浴旅社登记,等侯小张和杨某。后被警察抓住了。17、被告人黑某供述,证实他们五人在勉县偷得摩托车,由他骑上先去洋县方向,到城固时,他就在108路边等侯王某甲骑另一辆盗窃的摩托车会合,两人各骑一辆车到洋县,王某甲把这两辆车藏匿。晚上九、十点,王某甲接电话得知钟某到洋县,他俩在洋县城西108路新桥头把钟某等到,钟某骑一辆红色跨骑式摩托车,他们把这车藏在县医院,登记在一个旅社,后他和王某甲就被警察抓住了。18、被告人钟某供述,证实2010年8月6日早上姓张的朋友打电话叫他,又等到另外三个人,他们五个人一起从西安坐车到汉中。他知道这段时间几个人到汉中偷摩托车再到西安出售,他心里清楚到汉中是来偷摩托车的。在汉中市区,几人商量到勉县和略阳去,他打电话让表弟王某举开面包车,将他们五人送到勉县。另证实,他们将盗来的车藏到医院后,自己与洋县人及另一个人去登记旅社,登记是301、X房间,不久被警察抓住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摩托车6辆,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摩托车6辆,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黑某参与盗窃摩托车5辆,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参与盗窃摩托车3辆,盗窃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巨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黑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四被告人共同商谋,互相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四人均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促其亲属退赔了失主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黑某关于其未参与盗窃肖春、薛军成摩托车的辩解及被告人钟某关于其未参与盗窃陈宏、柏海洋摩托车的辩解,经查:该四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黑某、钟某事先均与其他被告人商谋,在他人实施盗窃犯罪时,或给望风、或协助转移赃物,均构成盗窃犯罪共犯。故对被告人黑某、钟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四、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柳雅君
人民陪审员程云霞
人民陪审员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某员袁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