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俞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XX职工,住冷水滩XXX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俞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俞XX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