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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忻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男,公民身份号码:(略)××××,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X组××号。

委托代理人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男,公民身份号码:(略)××××,19××年××月××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忻城县X区。

委托代理人樊××,××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以××其与被告罗××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其权利已经得到保护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审判长韦永辉

代理审判员何艳萍

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蓝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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