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男,公民身份号码:(略)××××,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X组××号。
委托代理人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男,公民身份号码:(略)××××,19××年××月××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忻城县X区。
委托代理人樊××,××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以××其与被告罗××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其权利已经得到保护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审判长韦永辉
代理审判员何艳萍
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蓝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