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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与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濮阳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濮阳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被告负责濮阳至郑州往返货物运输,被告从托运方领取运费2200元,应有被告依法返还而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运费2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相仲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关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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