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搬离上海市X路X号;
二、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x元;
四、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两款项时,返还被告押金人民币x元;
五、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搬离前付清2010年9月30日之前的水电费。
六、若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除上述款项外,另需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