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文朝,又名尹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自诉人尹为朝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向自诉人尹为朝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胡某于2011年10月14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尹为朝医疗、护某、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元。
三、自诉人尹为朝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