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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尹为朝诉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文朝,又名尹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自诉人尹为朝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向自诉人尹为朝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胡某于2011年10月14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尹为朝医疗、护某、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元。

三、自诉人尹为朝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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