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住柞水县X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区,工商个体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x.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6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误某、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鉴定、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四万元整;
三、自诉人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