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
被执行人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与被执行人刘××(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偿还申请人杨××欠款x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87元,申请执行费245元。申请执行人杨××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1年9月2日,被执行人刘××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于2011年9月2日收到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