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曹××(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贷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无异议。本案在执行期间,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由被执行人曹××于2011年5月2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人民币4500元,下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曹××承担。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5月24日将案款4500元兑现于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亚华
审判员李进
人民陪审员张建忠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