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雷××。
被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7日作出的(2006)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6)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先南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兴旺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