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曾用名王X,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与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曹某、王某均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的委托代理人高金丰,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