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住(略)。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扒窃被送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公安局看守所。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大志
审判员聂正军
代理审判员彭华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