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略。
被告常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址、职业略。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高某与被告常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琦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某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