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69岁,汉族,住(略)。系王某甲之祖父。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许爱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诉称,许爱丽是我母亲,我父亲于2001年5月24日去世,我母亲于2003年将我交给我爷爷抚养,她本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为此,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许爱丽失踪。
经查,许爱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体证号为:(略),与申请人王某甲系母子关系。2001年5月25日,申请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甲去世,申请人由许爱丽抚养。2003年麦收后,许爱丽将王某甲交给王某乙照顾,自己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经申请人王某甲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许爱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爱丽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许爱丽出走后,经申请人王某甲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之多。本院发出寻找许爱丽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许爱丽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许爱丽失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爱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某乙为失踪人许爱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海水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源